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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3-4 10:32:49 来源:[seo:selfurl]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市办)负责。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专家组成市长质量奖评委,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规范评审程序;
(三)审查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审议表决拟奖企业,提请市政府批准授奖企业或组织;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兴市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程序细则》和《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先进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显著,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我市同行业前5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存在税收违法违纪情形的,包括未按规定取得、使用、保管、开具发票,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形成欠税,采取不正当手段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等情形;
(七)近3年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市场经济特点,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反映国家对企业改革的要求,跟踪国际质量管理的先进水平。既注重企业或组织从市场调研、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企业或组织的运作效能、技术创新和满足顾客需要,突出在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内部条件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以及经济效益和在同行业中所处位置。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要求和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办法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自评报告和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兴市办受理;
(二)资格审查。兴市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三)资料评审。兴市办从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若干行业评审组,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初评,形成初评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四)现场评审。通过申报材料初评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兴市办根据初评和现场评审情况,按实际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成员大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六)公示。拟奖名单经征求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兴市办向社会公示名单;
(七)批准公告。经公示通过的获奖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向全社会公告。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荣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给予每个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有效期届满后,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并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政府采购货物类的招标中,给予5分的加分奖励。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和使用其产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兴市办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在全市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由兴市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市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管理中不符合市长质量奖要求的企业或组织,由兴市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和标志。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